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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2024年红桥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2024年红桥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一)本区所属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在职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二)在本区注册的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的教师;

(三)坐落在本区的市教委直属或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办的同类单位的教师;

(四)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二、评价标准

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中《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执行。

三、评审组织

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1号)文件要求,本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四、评价方式

职称评价方式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执行,原则上采取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不同级别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或说课答辩、随机听课考察、材料评审等综合考察,在业绩量化评审的基础上,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评审数量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4号)的规定,在不超过相应结构比例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所属各单位高、中级的具体数额。民办中小学校不受结构比例数额限制。

六、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程序按照我市职称工作现行规定进行,具体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呈报、评委会评审颁证。

(一)区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空岗数额内开展推荐,报送区教育局审核,经区人力社保局复核后,由我区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评价。

(二)民办中小学校由本校开展自主推荐,报送申报人员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单位复核后,由学校注册地的区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评价。

(三)市教委直属或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办的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空岗数额内开展推荐,经主办部门复核后,由坐落地的区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评价。

(四)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市教委对我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收取材料情况进行抽查。

七、有关政策的说明

1.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津人社局发〔2016〕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分类设置、总量控制、上限设置、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各单位的结构比例方案和本年度高、中级教师职务的使用职数。

按照津党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要求:思政课教师高级岗位占比要比学校平均高级占比高10%以上,同时,思政课高级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2.中小学教师高、中级教师职务的评审条件按《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中《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执行。

其中,基本条件中相关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1)把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对违反政治规矩和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实行“零容忍”,不得申报职称。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师德表现和道德素养,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中小学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被立案审查调查的,立案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评价;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停报(考)三年。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0〕22号)的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2)“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是指参评人员近三年来应参加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因处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定等次”的,其任现职年限应相应延长。

(3)“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要有2年在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等任教经历。”要求教师必须有满两年的交流经历或乡村学校任教经历。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原则上有满两年的交流经历或乡村学校任教经历。赴西藏、新疆、甘肃等地区执行支援任务的教师,援派期限为一年半及以上的教师,其支教经历视为符合交流条件。自2025年起,教研员参评各级职称(包括一级、高级和正高级)在岗工作满5年后,要到基层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课表和授课教案等。

同时各学段思政课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在满足国家和天津市职称评聘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要求的农村校或薄弱校任教、服务经历年限的基础上,还须有至少3个月的农村社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实岗锻炼经历(区级实践锻炼周期原则上为半年)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4)参评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可向下融通)。

(5)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6)班主任、学科教师每学年入户家访要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任课教师按时完成学业述评,需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和活动记录等。

(7)各单位要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思政课教师参评各级职称(包括一级、高级和正高级),必须承担中小学思政课教学任务,必须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或思政课实践教学等相关工作,每学年须完成10次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活动方案或记录等。

思政课教师参评各级职称(包括一级、高级和正高级),须作为主讲人面向广大师生或社会各界开展校级以上思政理论宣讲年均至少1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活动方案或记录等。

其中,资格条件中相关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1)教育业绩条件中对班主任年限的要求可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专职德育干部(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德育管理岗人员)、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职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副领的任职年限替代但不重复计算年限。

(2)示范引领和影响力条件中“任现职以来,培养中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获得区级以上表彰。”要求被指导中青年教师须与申报人员学科一致(班主任徒弟只能申报德育学科),所取得的成绩须为学科教学教研方面的成绩。

(3)教学业绩条件中幼儿园园长(副园长)须参加听课、评课、学科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5课时,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4)教育教学研究条件中“任现职以来,在专业期刊发表或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申报高级教师要求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申报学科论文。申报一级教师要求一篇申报学科论文,会议交流论文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区级及以上获奖论文视为符合要求。

3.2024年度参评人员范围为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仍在职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

在任职期间缓聘、低聘、解聘以及办理了“退休”和“内退”手续的人员,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应退未退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4.职称取得和岗位聘任时间。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通过时间按2024年12月31日计算,岗位聘任按照各单位实际聘任的时间计算。

5.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后取学历为职称评审要求最低学历的当年不能参评。高级中学的教师和完中校中的高中教师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中学中在本校国办初中任教的教师其学历原则上为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中学实验系列的教师原则上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报条件及要求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为准。

6.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原则上应与所教课程、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因布局调整或工作需要任教学段、学科发生变化不满一年的可按原学段、学科申报,也可按现学段、学科申报。任教学段、学科发生变化满一年的,按现学段、学科申报。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专职团委书记及主管少先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校级领导,按照津人社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要求按德育学科进行申报。同时按照津党办发〔2021〕7号文件以及津红党组通〔2021〕13号文件精神,大队辅导员和专职团干部任职年限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各级团委、少工委授予的荣誉和研究成果,与教育行政部门授予荣誉和研究成果等享受同等待遇。

8.自愿接受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派赴西藏、新疆、甘肃等地区执行支援任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八、工作步骤

1.教育局召开专项会议,部署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后,各单位及时召开本单位全体会,组织学习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

2.各单位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建议不少于7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动本单位职称工作。组建职称工作监督小组(建议不少于3人,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称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工作;组建不少于9人的推荐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代表、教代会代表、业务骨干代表等组成),其中学校领导人数不超过推荐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3,负责本单位职称推荐工作。

3.进行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经教代会通过,报教育局审核、人社局审批。

4.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后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本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经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召开全体会,公布本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推荐委员会、本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拟报数额,组织本单位符合评审条件人员进行个人申报。

5.学校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推荐委员会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核定的拟报数额内确定推荐人选。推荐票数超过全部参会人数1/2的方可推荐。同时推荐结果须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6.推荐人选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按统一要求做好网络平台填报和个人评审材料装订成卷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职称评审档案材料。

7.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抽取高级评审委员执行评委,组成本年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高级评审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结合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评审等综合考察因素,在业绩量化评审的基础上,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会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8.经核准的评审通过人员,经教育局党委会议通过,并在职称评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颁发相应级别的天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

九、工作要求

1.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优先推荐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勇挑重担、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骨干教师;在班主任工作、学科德育和学科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执行支援交流工作,在推进均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提高师能和专业化水平的一线教师。

学校要严把职称评聘关,对思政课教师职称申报中的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资格认定环节进行前置审核把关,对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四公开”即,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严格执行结果“双公示”,主要包括单位推荐结果公示和评审机构评审结果公示。要在学校公示栏对申报人员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申报人员的《简表》、学历证书(复印件)、资历、任课情况、考核情况、论文论著、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以及职称工作负责人和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按照市职称办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要将推荐和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在《评审表》的“学校推荐意见”栏内。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各级人事(职称)部门不得受理。

3.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推荐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查核实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各单位要进一步防范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廉政风险,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推荐工作。本单位职称工作全部材料要独立形成专卷备查。

5.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现的职称工作不规范或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坚决给予纪律处分。

6.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部署,审慎操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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